
申明情由加以議處。《後漢書·梁竦傳》:“ 梁貴人 親育聖躬,不蒙尊號,求得申議。” 李賢 注:“求申理而議之也。”
"申議"是由"申"和"議"構成的複合詞,在古漢語中具有特定政治語境含義。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其核心語義指向"陳述主張并提請審議",具體可分解為以下三個層面:
一、構詞解析 "申"字取《說文解字》"申,束也"之本義,引申為"陳述、申述";"議"據《周禮》"以六議辨法"注,指"商議、評議"。二字複合後形成"申述提議"的遞進式結構,強調從陳述主張到提請決策的完整過程。
二、曆史沿革 該詞最早見于東漢《白虎通義》,在曆代典章制度中特指官吏的法定議事程式。唐代杜佑《通典》記載:"五品以上申議于朝,六品以下具狀陳請",說明其作為官僚體系内層級議事制度的專用術語屬性。
三、現代流變 隨着白話文運動發展,該詞逐漸退出日常用語範疇。但在當代台灣地區《公文程式條例》中仍保留"申議書"這一法定文書形式,用于公務員對懲戒決定的申訴程式,延續其制度性用語特征。
需要說明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普通話中已非常用詞彙,主要存續于曆史文獻研究和特定法律文書中。普通讀者若需準确理解相關文獻,建議參考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或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專業辭書。
“申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詞語構成:
使用場景:
若有進一步的曆史用例或語境需求,可參考《後漢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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