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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庭的意思、審判庭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審判庭的解釋

(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審判庭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2).為審理每一具體案件而成立的審判組織。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審判庭是司法機關内部根據案件性質或審理程式劃分的專業化案件審理組織,其定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1. 詞義構成

    “審判”指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庭”在此指代特定職能機構。組合後表示專門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單元。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審判庭是“法院内部分工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庭級單位”。

  2. 組成結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審判庭由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組成,實行合議制或獨任制審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設民事、刑事、行政等專業審判庭。

  3. 法律依據

    其職權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明确規定審判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幹涉。

  4. 功能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指導意見》,審判庭承擔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文書制作等核心職能,實行“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原則。

  5. 與法庭的區别

    審判庭是常設機構,而法庭可指臨時組成的合議庭或派出法庭。此區别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辭典》中有明确界定。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庭是法院内部設立的專門審理案件的組織機構,其定義和功能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審判庭是法院根據案件性質設立的常設或臨時性審判組織,主要承擔案件審理職責。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法院通常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中級以上法院還可增設其他專門審判庭。

二、組織結構

  1. 常設機構
    由庭長1人、副庭長及審判員若幹組成,如刑事審判庭負責刑事案件審理,民事審判庭處理婚姻、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

  2. 臨時組織
    針對具體案件成立,分為:

    • 獨任制:由1名審判員單獨審理
    • 合議制:由多名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三、主要類型及職責

審判庭類型 管轄範圍
刑事審判庭 刑事案件審理,運用刑事法律打擊犯罪
民事審判庭 婚姻、繼承、公民間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
經濟審判庭 法人之間或法人與公民的經濟合同糾紛
行政審判庭 行政訴訟案件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審查

四、功能延伸

審判庭的審理活動等同于法院的司法行為,其調查、判決等程式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層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調整審判庭設置,如最高人民法院可設立專門法庭處理特殊類型案件。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審理流程或審判庭設置細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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