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審判官指依法行使審判權、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的司法人員。在現代司法體系中,其職能與法官高度重合,需具備專業法律素養和獨立裁判權。以下是具體釋義:
核心定義
指司法機關中承擔案件審理與裁判職責的專業人員,主要依據法律條文和證據對訴訟案件進行裁決。其角色強調司法權威性與裁判終局性(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詞義構成
二字結合體現“審查事實→適用法律→形成判決”的司法過程(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審判官(法官)需履行以下職責:
“審判官”一詞在清末司法改革後逐步制度化,取代傳統“縣官斷案”模式。現代意義中,其任命需通過法定程式(如中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并受《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約束(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司法制度研究》)。
注:當代法律文書中多使用“法官”作為正式稱謂,“審判官”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比較法研究。
審判官是司法機關中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的司法人員,其含義可從多個維度解析:
一、核心定義 指在法院系統内審理民刑事案件、依法作出裁決的司法官員,常見于法官、審判長等職位。這一概念強調其中立性和法律適用能力。
二、職責特征
三、曆史演變 唐代已出現類似職能劃分,當時的"四等官"制度中:
四、延伸應用 在法律領域外,該詞可比喻具備公正判斷力的角色,如仲裁者或道德評判者。需要注意的是,印度詩人泰戈爾作品《審判官》賦予了該詞文學意象,但非主流用法。
以上信息綜合自法院職能解析()、曆史制度及文學延伸()。如需更完整定義,可查閱《現代漢語詞典》司法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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