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 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加以判決
(1).審理案件并加以判決。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 蕭山縣 人 來度 ,官 滇 中。嘗睡去,于冥中列坐審判世間事,亦有千古未結之案。”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這位女教師不得不受審判,争辯的結果,反得知審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糧呢。”
(2).引申為檢驗評價。 洪深 《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實的靠得住與否這一點上,觀衆最容易審判一個作家了。”
審判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司法活動,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過程。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審判指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搜集證據、審查事實)和判決(適用法律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活動。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法定程式對案件作出法律評價,如刑事案件中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及量刑。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審判組織分為三種形式:
刑事審判通常包含五個環節:
在文學與日常語境中,審判可引申為檢驗評價(如觀衆對作家的評判)或象征性裁決(如宗教中的“最後審判”)。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等規定。
審判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宀”和“分”兩個部首組成,總共有8個筆畫。
這個詞彙源自古代漢語,最早的意思是指對案件進行調查、審理,并最終作出裁決。它是一個動詞,用來形容法院對罪犯進行公正的判斷和裁決。在現代社會,審判廣泛應用于司法系統,用于描述法官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正式審理的過程和結果。
在繁體字中,“審判”這個詞保持了相同的意思和用法,字形略有變化。其中,“審”字的上方加入了“廠”字旁,與“判”字的基本結構保持一緻。
在古代漢字中,審判的寫法略有變化。它的早期書寫形式是将“分”字放在較大的“宀”字下方,兩個字聯繫在一起。這種寫法傳承了上古時期文字的基本結構,每個字形都具有象形意義。
1. 作為法官,他有責任公正地進行審判。
2. 他在審判中表現出了專業的水平和嚴謹的态度。
審判官、審判程式、審判庭、審判員、審判記錄等。
近義詞:判決、裁決、判定
反義詞:被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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