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審決 ”。
亦作“ 審決 ”。審察決定。 宋 曾鞏 《請改官制前預選官習行逐司事務》:“使省書審決:某當屬郎、員外郎;某當屬尚書、侍郎;某當屬令、僕射,各以某所屬,預為科别。”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内閣二·新鄭論事矛盾》:“ 高公 主筆審決,在 隆慶 四年九月。” 清 侯方域 《豫省試策三》:“天子又不即裁其可否,下之六卿。六卿審決矣,又復得請,而後下之。”
"審決"的漢語詞典釋義詳解
一、核心釋義
"審決"(shěn jué)為動詞,指審查後作出決定或判決,強調經過周密調查、分析後的最終裁決行為。其含義包含兩個層次:
該詞多用于法律、行政等需嚴謹決策的場景,體現程式的權威性與終局性。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二、現代法律語境用法
在法律領域,"審決"特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的裁決,常見于公文與學術文獻:
三、古籍與曆史用例
"審決"屬文言遺留詞彙,古代文獻中已明确其司法内涵:
《宋史·刑法志》:"凡獄訟,必躬親審決,勿委胥吏。"
此例指官員需親自審理案件并判決,凸顯責任歸屬。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四、近義詞辨析
權威參考來源
“審決”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解釋:
法律領域的核心含義
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強調司法程式的完整性。如《初刻拍案驚奇》記載的“隻待原首人來,即便審決”,此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現代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領域。
行政管理中的延伸含義
在宋代官制改革文獻中,特指行政官員對事務的審查與決策。如曾鞏《請改官制前預選官習行逐司事務》記載的官員職責劃分案例,體現為“審察決定”的行政決策過程。
詞源構成解析
由“審”(審查、審理)與“決”(裁決、決定)複合而成,這種構詞法在古漢語中常見,既保留單字本義,又形成新的複合概念,類似“審定”“審斷”等法律術語。
需注意: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審判”已取代“審決”的司法含義,當前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特定行政程式描述。查字典與漢典的解釋最具參考價值,其他文獻可作為曆史用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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