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審決 ”。
亦作“ 審決 ”。審察決定。 宋 曾鞏 《請改官制前預選官習行逐司事務》:“使省書審決:某當屬郎、員外郎;某當屬尚書、侍郎;某當屬令、僕射,各以某所屬,預為科别。”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内閣二·新鄭論事矛盾》:“ 高公 主筆審決,在 隆慶 四年九月。” 清 侯方域 《豫省試策三》:“天子又不即裁其可否,下之六卿。六卿審決矣,又復得請,而後下之。”
“審決”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解釋:
法律領域的核心含義
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強調司法程式的完整性。如《初刻拍案驚奇》記載的“隻待原首人來,即便審決”,此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現代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領域。
行政管理中的延伸含義
在宋代官制改革文獻中,特指行政官員對事務的審查與決策。如曾鞏《請改官制前預選官習行逐司事務》記載的官員職責劃分案例,體現為“審察決定”的行政決策過程。
詞源構成解析
由“審”(審查、審理)與“決”(裁決、決定)複合而成,這種構詞法在古漢語中常見,既保留單字本義,又形成新的複合概念,類似“審定”“審斷”等法律術語。
需注意: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審判”已取代“審決”的司法含義,當前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特定行政程式描述。查字典與漢典的解釋最具參考價值,其他文獻可作為曆史用例補充。
審決是一個具有豐富含義的詞彙,一般用作名詞,有審查、判決、裁決等意思。
審決這個詞可以拆分為“宀”和“告”,其中“宀”是上部的部首,表示關于房屋或住所的意思;而“告”是下部的部首,表示告知、通告的意思。它的總筆畫數是11劃。
《審決》這個詞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尚書·洪範》中,經過演變以後成為了現代漢語中常用的詞彙之一。在繁體中,它的寫法是「審決」。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它有時會采用更多的簡化形式,例如「審判」「裁斷」或者「審理、結審」等。
1. 法庭的審決将在下周公布。
2. 法官針對被告的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審決。
組詞:審判、審理、審查、審議、審訊。
近義詞:判決、裁決、判定、決定。
反義詞:無罪、免責、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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