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官院的意思、審官院的詳細解釋
審官院的解釋
宋 代選拔京朝官的機關。分東西二院,東院主文選,西院主武選。 元豐 後其職并入吏部。《宋史·選舉志四》:“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内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 元豐 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内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
詞語分解
- 審的解釋 審 (審) ě 詳細,周密:審慎。審視。 仔細思考,反複分析、推究:審查。審定。審訂。審核。審美。審計。審評。審時度勢。 訊問案件:審理。審判。審訊。公審。 知道:不審近況如何? 一定地,果然:審如其
- 官院的解釋 指王子的住所。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七:“皇子之居謂之某王宮,王子則分院,世俗目之曰官院。”
網絡擴展解釋
審官院是宋代設立的中央官員選拔管理機構,其職能和演變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職能
審官院主要負責京朝官的考核與選拔,分為東院和西院:
- 東院:主管文官選拔(文選),負責中下級文官的考課、铨注等事務。
- 西院:主管武官選拔(武選),處理武職官員的任免與考核。
二、曆史演變
- 設立時間: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年)設立,初期旨在分割中書門下的官員選拔權,強化皇權對人事的控制。
- 元豐改制: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年),審官院職能并入吏部,東院改為尚書左選,西院改為尚書右選,形成吏部四選體系。
三、設立背景
審官院的成立與宋代中央集權政策密切相關。宋太宗為削弱宰相權力,将原屬中書的人事權獨立出來,既提高行政效率,又實現機構制衡。
四、影響
這一機構調整體現了宋代“分權制衡”的特點,通過細化職能分割,進一步鞏固皇權,也為後世吏部職能的完善奠定基礎。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記載,可參考《宋史·選舉志》等文獻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二
《審官院》這個詞是什麼意思
《審官院》是一個成語,意指官府的審判機構或者司法機關。原指古代官府中的一處審判機構,主要負責審理案件和判決冤獄。現代語境中,這個詞可以用來形容一個國家中司法系統的機構。
拆分部首和筆畫
《審官院》的拆分部首是“宀”和“艹”,其中,“宀”屬于宇宙部首,“艹”屬于草木部首。根據拆分片偏旁的筆畫數,可以得知“宀”由3筆組成,“艹”由5筆組成。
來源
《審官院》一詞來源于中國古代文化,最初用于描述官府的審判機構,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司法職能的注重和重視。後來,這個詞逐漸延伸引申至現代,指代法院、法官、審判機構和司法系統。
繁體
《審官院》在繁體中的寫法為「審官院」。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尤其是秦漢以前的漢字寫法通常是以象形為基礎的,所以《審官院》的古代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其中,“審”的古代寫法為“寸辛大”,“官”的古代寫法為“宀八免十”,“院”的古代寫法為“宀元關”。
例句
1. 法庭是審官院中最重要的場所,是人們争論和解決争端的地方。
2. 她因涉嫌犯罪被送到審官院接受審判。
3. 這個國家的審官院一直緻力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權益。
組詞
審判、法官、法庭、審理、司法、冤獄、訴訟、判決
近義詞
法院、法庭、司法機構、*********門、審判機構
反義詞
當事人、被告人、原告人、罪犯、告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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