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審定名分、職分。《呂氏春秋·審分》:“凡人主必審分,然後治可以至。” 唐 白居易 《吟四雖》詩:“省躬審分何僥倖,值酒逢歌且歡喜。”
(2).謂審核是否符合标準。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熔裁》:“譬繩墨之審分,斧斤之斲削矣。”
"審分"是漢語中具有哲學意涵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明察分際 作為動詞短語使用時,"審"表詳查、明辨,"分"指事物界限。合指精準把握事物的本質界限,《呂氏春秋·審分》有載:"萬物殊類殊形,皆有分職,不能相為",強調通過明辨事物本質差異來确立秩序。這一用法體現中國哲學"物各有宜"的認知觀,強調對事物本質屬性的準确判定。
二、審定職權 在政治哲學領域特指對職責權限的厘定,源自法家"定分止争"思想。《古代漢語詞典》引《商君書》"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主張通過明确職權劃分來維護社會秩序。該義項強調制度建設中權責匹配的重要性,具有管理學的實踐價值。
這兩個義項均指向中國傳統文化中對"分"概念的辯證認知——既要求明辨事物差異,又注重在差異中構建統一秩序,體現"和而不同"的哲學智慧。
“審分”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明确職責、身份或事物的歸屬,确保各司其職。這一含義源于古代典籍,強調社會秩序和規範:
指對事物進行嚴格核查以判斷其是否符合既定規範或要求:
“審分”由“審”(詳細考察)和“分”(區分、辨别)構成,既可用于社會管理中的職責劃分,也可用于具體事務的标準化審核。其核心在于通過細緻分析達成準确判斷,常見于古代文獻中的政治、倫理或文學批評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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