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方收納糧食或其他物資的場所。 清 置倉場衙門,以戶部侍郎主之,掌京倉(京城内外糧倉)、通倉( 通州 糧倉)的政令。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宋史·職官志三》:“若内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 鄭觀應 《盛世危言·鐵路》:“一有鐵路,則分期裝載,瞬抵倉場。”
(2).農家的倉房場圃。 宋 蘇轍 《春後望雪》詩:“倉場久空竭,榆棗方伐賣。”
倉場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沿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一、詞源構成 "倉"指儲藏糧食的建築物,《說文解字》釋為"谷藏也";"場"本義為平整的露天場地,《周禮》記載"場人掌國之場圃"。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唐代文獻,特指國家糧儲與轉運的複合空間。
二、曆史職能 作為明清兩代重要的財政機構,倉場衙門(全稱"總督倉場侍郎衙門")統轄京城與通州的官倉群,包括著名的南新倉、祿米倉等,承擔漕糧驗收、存儲與調配職責。據《明史·職官志》記載,該機構設侍郎主管,下屬有坐糧廳、大通橋監督等職官體系。
三、建築特征 典型倉場呈現"前朝後市"布局,如通州中倉遺址考古發現:倉儲區由廒房(儲糧倉廒)、曬場、官署、警鋪等構成,圍牆周長達千米,現存廒牆使用"一順一丁"明代官式砌法,牆體設通風孔洞保持儲糧環境。
四、文化衍生 在民俗語彙中衍生出"倉場院"等地方稱謂,北京現存"倉場胡同""倉房夾道"等地名印證着曆史地理記憶。清代《日下舊聞考》載:"京師倉廒,明初有四十一衛倉,後增建至五十七倉",見證古代倉儲制度的完備性。
注:文獻來源包括《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北京通州志》(方志出版社2003版)、故宮博物院官網考古專題、國家圖書館古籍數據庫《明實錄》等權威資料。
“倉場”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結合曆史背景和實際應用:
官方倉儲機構
指古代政府設立的糧食及物資儲備場所。例如:
民間倉儲與場地
泛指農家儲存糧食的倉庫和晾曬農作物的場院。如:
延伸含義
該詞也比喻“可容納大量人或物的空間”,如提到的“倉庫與場地的結合體”。需注意,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曆史或文學領域,日常使用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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