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pport] 供給生活所需,特指晚輩供養長輩
贍養老人
(1).謂教育熏陶。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玉杯》:“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
(2).供給生活所需。《魏書·食貨志》:“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 宋 司馬光 《乞不添屯軍馬奏章》:“今來 關中 饑饉,倉庫空虛,贍養舊兵,猶恐不足,更添新者,何以枝梧?” 周6*恩6*來 《現階段青年運動的性質和任務》:“讓鄉下有錢而不願當兵的人切實負責贍養抗 日 軍人的家屬,使他們沒有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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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在漢語語境中特指成年子女對父母或晚輩對長輩在物質供給與生活照料層面的法定義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核心含義為“供給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進行幫助”。這一行為體現了中國傳統倫理中的孝道文化,同時受法律明文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确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從社會功能角度,贍養包含三個遞進層次:基礎層面是滿足衣食住行等生存需求;進階層面涉及醫療護理、情感陪伴等生活保障;最高層面指向精神關懷,通過定期探望、交流溝通實現心理慰藉。曆代家訓文獻如《顔氏家訓》所述“生民之本,要當稼穑而食,桑麻以衣”,印證了贍養作為社會穩定機制的曆史延續性。
贍養是家庭成員中晚輩對長輩的法定責任與道德義務,其核心内涵可歸納如下:
贍養指成年子女或其他晚輩親屬(如孫子女)為父母、祖父母等長輩提供物質保障、生活照料及精神關懷的行為。這既是中華民族"孝道"傳統的體現,也是《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主體範圍
包括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親屬,配偶需協助履行義務。
適用對象
針對60周歲以上或生活困難的長輩,如父母、祖父母等。
當贍養義務人未履行責任時,被贍養人可通過訴訟主張贍養費,法院可判決強制執行。特殊情形下(如子女無經濟能力),孫子女需對祖父母承擔補充贍養責任。
數據說明:以上法律依據綜合自《民法典》第1067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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