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斟酌處理。《新唐書·戴胄傳》:“參處法意,至析秋豪,隨類指擿,言若泉湧。”
(2).加以彈劾和處分。《儒林外史》第二四回:“況他這件事也還是敬重斯文的意思,不知可以求得大老爺免了他的參處罷?”《清史稿·刑法志三》:“限滿不結……各級分限如前。如仍遲逾,照例參處。”
參處(cān chǔ)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參與處理事務或共同商議決策,多用于正式或公務場景。以下從詞典角度分項解析:
參(cān)
本義為“加入、介入”,引申為“參與、商讨”。在“參處”中強調主動介入事務過程,如《說文解字》釋“參”為“相間也”,體現交互性。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
處(chǔ)
意為“處理、決斷”,如《廣韻》注“處,居也,制也”,側重對事務的安排與裁決。
來源:陳彭年《廣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複合詞義
“參處”結合二者,指共同參與商議并作出處理決定,常見于公文、法律或集體決策語境。
例:此事須由各部門領導參處後定案。
動詞性用法
例:重大人事變動需董事會成員共同參處。
語境特征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
詞語 | 差異點 | 示例 |
---|---|---|
參處 | 強調多方參與并形成決議 | 案件需司法小組參處。 |
商議 | 側重讨論過程,未必形成結論 | 團隊商議解決方案。 |
裁決 | 突出單方或權威機構的最終決定 | 法院裁決争議。 |
“凡大事廷議,大臣參處之。”
——指重大國事由朝臣共同商議處置。
來源:張廷玉《明史》(中華書局,1974年)。
例句延伸:
該政策争議已提交專委會參處,結果将于下周公示。
參考資料:
“參處”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ān chǔ,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分為以下兩類:
斟酌處理
指對事務進行仔細考量、權衡後做出決定,常見于法律或政務語境。例如:
彈劾與處分
多用于古代官場,指對官員的檢舉與懲處。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參處”解釋為“參與其中”,認為“參”指參與,“處”指處于某種狀态。此解釋可能源于對詞語的拆分理解,但缺乏曆史文獻支持,與傳統釋義差異較大()。
如需進一步查閱,可參考《新唐書》《清史稿》等曆史文獻或權威詞典(如漢典、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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