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死。 漢 應劭 《風俗通·過譽·度遼将軍安定皇甫規》:“﹝ 皇甫規 ﹞顧弟,私也;離局,姦也;誘巧,詐也;畏舟,慢也。四罪是矣,殺決可也。”
“殺決”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根據權威詞典及文獻記載,該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1. 處決、斬殺
指依法或依命令對犯人執行死刑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例如《漢語大詞典》收錄該義項,釋為“斬殺處決”,強調刑罰的最終執行。如《宋史·刑法志》載:“凡重囚,當殺決者,必覆奏待報。”
2. 果斷處理、決斷
引申為對事務的堅決處理,含迅速裁斷之意。《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列為“殺”的引申義項,指出“殺決”可表“果斷裁決”,如明代張居正《陳六事疏》中“事無留滞,殺決如流”,即形容處理政務的果決。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常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專業領域。
“殺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進行綜合解釋:
核心含義
“殺決”指處死、處決,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對罪犯或違背規範者的刑罰。如《風俗通·過譽》中記載,皇甫規因犯“私離崗位、欺詐怠慢”等四罪,被認為“殺決可也”,即應被處死。
詞語結構
使用語境
該詞常見于漢代及以前的司法或史書記載,例如應劭的《風俗通》即記錄了東漢時期的案例,反映出古代對罪行的嚴厲态度。
現代關聯
現代漢語中已罕用此詞,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或文獻時可能涉及。其近義詞包括“誅殺”“處決”等,但“殺決”更強調判決與執行的連貫性。
提示:以上解釋綜合了多個古代文獻用例,若需進一步考證具體典籍,建議查閱《風俗通》原文或權威曆史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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