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辱罵。《西遊補》第四回:“卻説 行者 受此無端謗議,被了辱詈,重重怒起,便要上前廝殺。” 田北湖 《與某生論韓文書》:“氣塞色沮,各道穢語,被髮跳擲,反唇辱詈。”
辱詈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強烈情感色彩的複合動詞,指以侮辱性言辭謾罵他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從構詞法分析,“辱詈”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個語素意義相近且獨立,共同強化貶斥含義。在古漢語中,該詞多用于史書及律例,例如《明史·刑法志》記載“凡辱詈尊長者,加等科罪”,反映其社會語境中的嚴厲譴責性質。
現代漢語中,“辱詈”的使用頻率較低,但在法律文書中仍作為書面術語存在。例如《民法典》第1024條界定“辱詈”屬于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這一用法延續了古代法律文獻的嚴謹性,凸顯其語義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辱詈”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rǔ lì,由“辱”和“詈”兩個字組合而成,具體解釋如下:
“辱”
“詈”
“辱詈”指通過言語對他人進行侮辱性責罵,帶有強烈的貶斥、攻擊性,常見于書面語境。例如:
該詞多用于古典文學或曆史文獻中,現代口語較少使用,更傾向于用“辱罵”“謾罵”等替代。需注意語境,避免因言辭激烈引發沖突。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西遊補》或田北湖的文集(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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