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恥辱和損害。《呂氏春秋·用民》:“何欲何惡?欲榮利,惡辱害。”
“辱害”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古雅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侮辱”與“傷害”雙重語義。根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修訂版)和《古漢語常用詞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的釋義,該詞可拆解為以下層面:
語素構成
“辱”指言語或行為上的貶低、羞辱,“害”則指實質性損害。二字結合後,既包含精神層面的貶損,也隱含實際利益的侵害,例如《左傳》中“辱害其民”即指統治者對民衆的雙重壓迫。
古代語境用法
在先秦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君主失德行為,如《戰國策》注疏提及“辱害社稷”指對國家的侮辱性破壞。此時詞義側重于“因侮辱性行為導緻嚴重後果”。
現代語義轉化
當代語言使用中,“辱害”多見于學術文獻或文學創作,詞性擴展為動詞及名詞,如“網絡辱害”可指網絡暴力中的語言侮辱與心理傷害疊加現象(《現代漢語語義演變研究》,語文出版社,2023年)。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未被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因此在現代漢語規範性文本中建議謹慎使用。
“辱害”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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