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庇隱瞞。《後漢書·徐防傳》:“伏見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説,不修家法,私相容隱,開生姦路。” 唐 白居易 《論元稹第三狀》:“内外權貴親黨縱橫,有大過大罪者,必相容隱而已,陛下從此無由得知。”《古今小說·楊八老越國奇逢》:“其出掠亦各分部統,自稱大王之號。到回去,仍復隱諱了。劫掠得金帛,均分受用,亦有将十分中一二分,獻與本島頭目,互相容隱。”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發各告示》:“仍有犯者,準令舉發,給予優奬。倘有容隱,一經查出,本犯照新例處死。”
"容隱"是漢語中具有特殊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詞義構成可分解為:
該詞特指中國古代法律允許親屬間隱瞞罪行的制度,源自《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倫理觀念。唐代《唐律疏議》正式确立"同居相為隱"原則,規定大功以上親屬及部曲奴婢可免除舉證責任。現代漢語中詞義擴展為對錯誤行為的默許包庇,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為"容忍隱瞞不正當行為"。
從語義演變看,該詞經曆了從法定特權到道德瑕疵的轉變。漢代經學家鄭玄注《周禮》時強調"容隱"需符合"親親"的禮法界限,宋代朱熹則主張在忠孝沖突時應"權其輕重"。當代法學研究指出,這種制度設計平衡了法律正義與人倫親情的價值沖突(《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2019年版)。
“容隱”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包庇隱瞞,尤其在古代文獻中常指對錯誤或罪行的縱容和隱匿。以下是詳細解釋:
“容隱”主要用于描述對過錯的隱瞞行為,具有曆史和法律文化背景。需注意語境差異:古代多指負面包庇,現代文學或特定領域可能擴展其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唐代奏章等曆史文獻。
白銅鞮半疑半信爆擊八停賓長逋仙才語怵迫出其不意,攻其無備大費棟材惡婦返觀肥重拊床恨人喝問貨差賤地椒壁腳腕驚耳駭目軍法具脩懇懇寇患款好六辔爐氲命曆糢糊穆肅凝念般遊跑馬樓疲劇丕靈貧交貧鞠披屋青服熱淚啬養聖範聲化食幹時間差松瀑談笑自如塔頭田路頭佬謂谕危坐溫柔敦厚五風獻見閑口弄閑舌霞照巇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