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le] 裁決判定
(1).斟酌決定其去取可否。《後漢書·盧植傳》:“﹝ 盧植 ﹞專心研精,合《尚書》章句,考《禮記》失得,庶裁定聖典,刊正碑文。”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謬誤》:“朝廷郊廟禮儀,多委 彭年 裁定。” 魯迅 《書信集·緻杜衡》:“我的短文,一并寄上。能用與否,尚乞裁定為幸。”
(2).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就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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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兼日常用語,其核心含義指經過判斷後作出決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裁定”包含兩層含義:
一、司法領域的專業定義
指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程式性問題或部分實體争議作出的強制性決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确,法院可就管轄權異議、中止訴訟等程式事項作出裁定。此類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複議但不得上訴。
二、日常語境中的擴展含義
在非法律場景下,該詞引申為權威機構或專業人士經過考量後作出的判定。如學術評審委員會對論文質量的評定,或仲裁機構對商業糾紛的處置結論,均可稱為裁定。這種用法強調裁決過程的專業性和結論的終局性。
與近義詞“判決”的區分在于:判決特指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最終處理決定,而裁定側重程式性事項。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學習詞典》指出,這種語義差異體現了法律術語的精确性要求。
裁定的法律定義和適用可從以下五個方面詳細說明:
一、核心定義 裁定是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式性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其特點在于針對訴訟流程中的中間環節進行判定,如管轄權異議、財産保全等。
二、具體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主要包括12類情形:
三、形式要件 分為書面裁定(制作正式法律文書)和口頭裁定(適用于緊急程式事項)兩種形式,前者需加蓋法院印章。
四、效力層級 • 地方一審: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生效(通常10日) • 二審及最高院裁定:立即生效的終審裁定()
五、與判決的區别
特殊說明: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三類裁定,當事人可依法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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