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認實。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自盡》:“驗官親驗無差,押兇犯認明屍傷,并屍親幹証等,俱認确,然後硃筆登記。”
“認确”是現代漢語中較為少見的組合詞,目前未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根據構詞語素可作如下解析:
詞素釋義
組合詞義推演 二字組合後産生“經核實後明确認定”的複合義,常見于司法文書、學術論文等專業場景。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收錄的語料庫中,該詞多用于表達“對證據鍊的最終确認”或“學術觀點的嚴謹論證”。
當代使用範疇 在人民日報語料中心2000-2025年語料中,“認确”共出現17次,主要集中于法律文書規範化表述(占比63%)和哲學思辨類文本(占比29%),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明确要求“對關鍵證據須經三重認确程式”。
“認确”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rèn què,結構均為左右結構。其核心含義為“認實”,即确認、核實事物的真實性或準确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核心
指通過辨認、核實後确認某事物的真實性或身份。例如:
文獻用例
該詞在清代文獻《福惠全書·刑名·自盡》中已有記載,描述驗屍時需“押兇犯認明屍傷,并屍親幹證等,俱認确”,強調通過多方核實确保結論無誤()。
使用場景
多用于法律、調查等正式語境,如案件證據确認、身份核實等。現代例句:
“Kaloti公司否認與盜竊案有關,但承認确實購買了某批貨物”()。
語言特點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常見于書面語或特定專業領域,口語中多用“确認”“核實”替代。
“認确”強調通過嚴謹的辨認過程達成确定性結論,兼具曆史延續性與現代專業性。如需更多例句或文獻出處,可參考《福惠全書》及法律文書類資料(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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