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ider and handle] 裁決處置
酌情裁處
裁決處置。《舊唐書·李晟傳》:“賊寇未平,軍中給賜,鹹宜均一。今神策獨厚,諸軍皆以為言,臣無以止之,惟陛下裁處。”《西遊記》第十四回:“ 龍王 道:‘ 大聖 自當裁處,不可圖自在,誤了前程。’”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九六六年,诏令 荊湖 、 西蜀 州郡官,事無大小,都要與通判共同裁處。”
"裁處"是漢語中具有司法及行政色彩的複合動詞,最早見于《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指對事務進行審查裁決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過程。該詞由"裁"(裁決、裁斷)和"處"(處理、處置)兩個語素複合構成,體現決策與執行的雙重内涵。
在司法實踐中,"裁處"特指司法機關根據事實與法律作出裁決決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條文的規定》明确要求裁處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行政領域則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常見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公文。
《漢語大詞典》特别強調其規範用法:當表示"裁斷處置"時,"裁處"屬于規範詞形,而"裁処"為異形寫法,該認定已收錄于教育部《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學習詞典》補充說明,該詞多用于正式公文語境,包含"分析研判"和"最終定奪"兩個遞進階段。
從構詞法分析,"裁處"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個動詞性語素在語義上互為補充。漢典網(zdic.net)的古代用例顯示,該詞在明清公文中已形成穩定詞義,現代漢語繼承并強化了其法律專業屬性。
“裁處”是一個漢語動詞,拼音為cái chǔ,其核心含義為經過考慮後裁決并處置。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用法分析:
裁決與處置結合
官方或法律語境
古代文獻
現代應用
“裁處”融合了“裁決”與“處理”的雙重動作,適用于需審慎決策的正式場景,曆史與當代用法一脈相承。如需查看更多典籍例句,可參考漢典或《新唐書》《紅樓夢》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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