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作保。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保甲稽查》:“如在外歇宿,果非匪類之家,亦無賭6*博交通實跡,係本戶人,着戶長認保;係戶長,着本人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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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保”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确認對他人行為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該詞由“認”(承認、确認)和“保”(擔保、保證)構成,常見于民事法律關系場景。
從語義演變看,“認保”在古代文獻中已出現,如清代《刑案彙覽》記載“親屬認保囚犯”,指家屬擔保囚犯不逃匿。現代用法集中于兩類:
需注意,“認保”與“擔保”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強調主動承認擔保義務的過程,後者側重擔保行為本身。在法律文書中,“認保”多用于個人信用承諾場景,如《民事訴訟法》涉及的訴訟擔保程式。
權威來源:
“認保”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如下:
認保(拼音:rèn bǎo)指“作保”,即通過認可或承諾為他人或事物提供擔保或保障。該詞由“認”(認可、承認)和“保”(保障、保證)組成,強調對某事的确認與責任承擔。
最早見于清代文獻,如黃六鴻的《福惠全書·保甲·保甲稽查》,要求戶長或本人為特定行為提供擔保。
以上信息綜合了曆史文獻、詞典釋義及技術文檔的解讀。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辭海》或相關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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