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法。《漢書·酷吏傳·周陽由》:“所愛者橈法活之,所憎者曲法滅之。”一本作“ 撓法 ”。《新唐書·王世充傳》:“ 世充 觀 隋 政方亂,而 江 左浮剽易動,乃陰結豪桀,有繫獄者,皆橈法貸減,以樹私恩。”
“桡法”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需從構詞法和曆史語義角度解析。“桡”在《漢語大詞典》中有兩讀:①讀作ráo,本義為船槳,《說文解字》釋“桡,楫也”;②讀作náo,表彎曲義,《周禮·考工記》載“桡直而不可折”。“法”則指法則、規範,《康熙字典》引《爾雅》注“法,常也”。
組合成“桡法”時,可作兩種解釋:
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雖未單獨立目,但可通過詞素分析法溯源。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特别強調“凡物曲謂之桡”,印證其司法語境中的引申用法。建議查詢《中國曆史法律辭典》與《中國古代舟船技術史》獲取更系統的專業解釋。
“桡法”是一個漢語成語,發音為ráo fǎ,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歪曲事實或法律來達到個人目的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多用于批評司法腐敗或規則破壞行為,如:“某些官員利用桡法手段掩蓋真相,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相關成語,可參考《漢書·酷吏傳》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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