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麯引錢”。一種酒稅。《宋史·食貨志上二》:“ 湖南 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麯引錢,名色不一。”
曲引錢是古代中國稅收制度中的一項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官府對特定商品流通環節征收的附加稅項。該詞由“曲”“引”“錢”三部分構成:“曲”原指酒曲,後引申為釀造業相關稅目;“引”指官方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貨物通行憑證;“錢”即貨币形式。組合後特指通過官方憑證制度向酒類商品征收的流通稅。
該稅種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官府對酒曲生産實行專賣制度,商戶需購買“曲引”作為經營許可,并按引繳納定額稅款。元代承襲此制,《元典章》明确規定“諸人造酒,依例收曲引錢”,稅率為“每石輸官課中統鈔五錢”。明清時期逐漸演變為對酒類流通環節的抽分稅,部分地方志如《嘉興府志》載有“酒曲引錢歲額二千三百貫”的征收記錄。
從語義演變角度分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酒稅之一種”,《經濟大辭典·財政卷》則歸類為“專賣收入”範疇。現代學者在《中國稅收制度史》中強調,該稅制體現了古代官府通過特許經營控制重要商品流通的財政手段。
“曲引錢”是宋代的一種酒稅,主要針對酒類生産或銷售環節征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曲引錢是宋代政府向釀酒戶或酒商征收的專項稅目,屬于酒稅範疇。其名稱中的“曲”指酒曲(釀酒原料),“引”可能指官方頒發的經營憑證(類似許可證),“錢”即稅款。
曆史背景與實施
别稱與關聯概念
曲引錢又稱“曲錢”,兩者實為同一稅種的不同表述。例如《宋史》中“曲錢”與“曲引錢”交替使用,均指向酒戶繳納的稅款。
曲引錢是宋代經濟政策中酒類專賣制度的具體體現,通過控制釀酒原料和經營許可實現稅收管理,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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