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徇私。 唐 範摅 《雲溪友議》卷六:“此秀才,已於鹽鐵承事,不用屈私。”
“屈私”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為顧全他人或公義而壓抑個人私欲”。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的解釋,該詞由“屈”(意為屈服、讓步)與“私”(指個人利益)組合構成,多用于描述在公私沖突中主動犧牲個人利益的行為。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辭源》(中華書局,2016年修訂版)指出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如歸有光《震川集》中“甯屈私以伸公”的用例,展現其蘊含的倫理價值取向。在現代漢語中,該詞常見于法制史研究領域,特指古代官員為秉公執法而放棄私利的行為模式(《中國法制史辭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
構詞法層面,“屈私”屬于動賓式複合詞,其語法功能與“徇私”形成反義對照。值得注意的是《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20)特别強調該詞的被動語境特征,即多用于描述受道德規範或制度約束下的非自願性退讓。
“屈私”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qū sī,其核心含義為“猶徇私”,即因私情而違背原則或公正。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為個人私利或情感而做出不公正的行為,如偏袒、舞弊等。例如唐代範摅《雲溪友議》中的記載:“此秀才,已於鹽鐵承事,不用屈私。”,說明古代對“屈私”行為的否定态度。
詞源與用法
現代語境中的延伸
在當代,該詞可引申為對職場、學術等領域中因私利而違背規則行為的批判,強調應避免個人情感影響公正判斷。
“屈私”強調因私心損害公正,具有明确的負面含義。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文獻參考,可查閱《雲溪友議》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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