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順從;曲從。 宋 司馬光 《論正家上殿劄子》:“今陛下曲徇公主之意,不復裁以禮法,使之無所畏憚,陷入於惡。” 明 張居正 《答三邊總督》:“厲兵秣馬,以待其變,不宜曲徇其額外之請,以自敝也。”《解放日報》1946.8.29:“對于政權問題,也曲徇 蔣6*介6*石 的要求做了許多新的讓步……但是協議依然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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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徇”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曲”與“徇”組合而成。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曲”在此處取“遷就、不直”之義,如《禮記》中“曲禮”即強調因事制宜的靈活态度;“徇”則指順從、屈從,如《史記》記載“徇私舞弊”中的“徇”含放棄原則而遷就私情之意。兩字合稱“曲徇”,指為迎合他人或環境而違背本心、放棄原則的行為。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批評文人“曲徇時好,失其本真”,強調學者應堅持獨立思想。現代語境中,“曲徇”可引申為因利益或壓力對不合理現象的妥協,與“阿谀奉承”語義相近,但更強調行為背後的曲折性與被動性。
參考來源:
“曲徇”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qǔ xùn(需注意部分來源可能誤标為“qū xùn”,但權威詞典如漢典等均标注為“qǔ xùn”)。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違背原則或本心,為私利而屈從他人意願,包含“順從”“曲從”之意。其中,“曲”表屈服,“徇”表遷就。
宋·司馬光曾批評君主“曲徇公主之意,不復裁以禮法”;
明·張居正提及“不宜曲徇其額外之請”;
近現代文獻中亦用于政治協商中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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