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tract;agreement] 雙方或多方共同協議訂立的有關買賣、抵押、租賃等關系的文書
(1).指雙方或多方共同協議訂立的條款、文書。《魏書·鹿悆傳》:“契約既固,未旬, 綜 果降。” 唐 白居易 《與執恭诏》:“欲求契約,固合允從。”
(2).特指由雙方依法訂立有關買賣、抵押、借貸、租賃、委托、承攬等事項的文書。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九:“ 武寧 節度使 王德用 自陳所置馬得于馬商 陳貴 ,契約具在。” 茅盾 《右第二章》四:“舊職工應得的退職金,公司因為困難而犧牲,不能按照原定契約付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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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基本定義
契約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用以明确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契約是“證明出賣、抵押、租賃等關系的文書”㊟¹,強調其書面憑證屬性。
二、法律特征
三、形式與分類
四、社會價值
契約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石,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第7條)㊟²。儒家文化亦強調“民無信不立”(《論語·顔淵》),與契約精神内核相通㊟⁴。
權威來源索引
㊟¹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2016.
㊟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頒布.
㊟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納入《民法典》). 1999年頒布.
㊟⁴ 楊伯峻. 《論語譯注》. 中華書局,2006.
關于“契約”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契約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明确彼此權利與義務關系。形式上可以是書面文書(如合同、條約)或口頭約定,核心在于“合意”,即參與者對條款的自願認可。這一概念源于法律和經濟活動,用于規範買賣、租賃、借貸等行為。
法律性質
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約定可能面臨司法救濟。現代契約強調自由原則(自願訂立)和信守義務,如《合同法重述》定義其為“法律承認并保障履行的諾言”。典型契約包含要約、承諾、對價等要素,例如房屋買賣需籤訂書面合同保障權益。
形式與對象
•形式:分為文字合同(如租賃協議)和精神契約(如婚姻承諾);
•對象:涵蓋商業夥伴、個人(摯友、愛人)、社會(公民與國家)甚至自我約束(如健身計劃);
•載體:可用文字、語言或默契行為表達,例如拍賣舉手即為“無言契約”。
曆史與理論延伸
契約觀念可追溯至社會合作需求,霍布斯提出“國家契約論”,認為政權合法性源于公意。學術上,契約被視為“觀念存在”,需通過行為外化(如簽名、儀式),其制度化過程伴隨人類組織形态演變。
契約精神原則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詞典定義、法律條文及社會學理論,完整信息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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