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租。 清 吳熾昌 《客窗閑話初集·談鬼》:“中表 諸行泉 者,膽識俱雄,為予家起租赴鄉。” 清 柯悟遲 《漏網喁魚集》:“業田戶於 上海 藩臬縣投詞起租,半充軍餉,半濟薪水。” 茅盾 《多角關系》三:“ 老胡 !勒令他們退租!這樣的好田一擔二鬥起租還怕沒有人要麼!”
“起租”是漢語中常見的租賃領域專業術語,指租賃合同正式生效後承租方開始計算租金、行使租賃物使用權的起始時間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可拆解為“起”(開始)與“租”(租賃行為)的複合結構,核心含義為“租賃關系開始計算租金的日期”。
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需明确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條款,其中“起租日”作為租賃期限的起點,直接關系到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時間。例如在房屋租賃場景中,起租日通常以交鑰匙日或合同籤署次日為準,而設備租賃則以驗收合格日為起算基準。
實際操作中需注意:起租日與免租期存在關聯性,部分租賃合同會約定裝修期免租條款,此時起租日可能延後至免租期結束次日。相關法律文書及行業規範建議,籤訂合同時須以書面形式明确起租日的具體标準,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履約糾紛。
“起租”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綜合古籍和現代用法解釋如下:
開始收取租金(現代常用義) 指租賃關系開始時計算租金的日期。例如在房屋租賃中,合同常标注“從2025年7月1日起租”,即表示從該日起開始計算租金費用。這類用法常見于現代租賃協議,強調時間節點的界定。
收租行為(古籍用法) 在清代文獻中出現時,特指向佃戶或租戶收取租稅的行為。例如《漏網喁魚集》記載的“投詞起租”指通過官方途徑催收田租,具有曆史語境下的行政管理色彩。
補充說明:
建議在具體使用中結合上下文判斷含義,涉及現代租賃時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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