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丢棄所從之業。 三國 吳 韋昭 《博弈論》:“今世之人,多不務經術,好翫博弈,廢事棄業,忘寝與食。” 唐 張籍 《賈客樂》詩:“農夫稅多長辛苦,棄業長為販寳翁。”
棄業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兩個層面:
指放棄或終止原有的職業、事業或産業活動。
例證: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放棄職業或産業”㊟,強調主動終止從事的工作或經營項目。
在部分古籍中,“棄業”可引申為“荒廢本職”或“舍棄生計”,如《漢書·食貨志》載“民棄業而流亡”,指百姓因動蕩放棄生計流離失所㊟。
在財産法領域,“棄業”可能指權利人主動放棄資産所有權(如廢棄工廠、閑置土地),需符合法定程式㊟。
“商賈棄業,百姓流離。”(《後漢書》)
他棄業從戎,投身國防事業。
來源說明:
“棄業”一詞的含義及用法可歸納如下:
基本解釋
指主動丢棄原本從事的行業、職業或學業。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強調因外部因素或主觀選擇而放棄原有事業。例如:
延伸解析
權威來源補充
滬江線上詞典(高權威性)明确其釋義為“丢棄所從之業”,并收錄相關古籍例句。
現代適用性
如今該詞使用較少,多出現在曆史或文學研究中。若需表達類似含義,現代漢語更常用“轉行”“棄職”等詞彙。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相關研究,可參考、2、4、5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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