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驗證。《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 唐 孔穎達 疏:“其當清證審察使能之;勿使妄入人罪,妄得赦免。”
清證,漢語複合詞,由“清”與“證”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兩字本義及文獻用例分析。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分述:
一、單字釋義
二、組合義析
“清證”在古籍中多作動詞短語,表“澄清并驗證”。如明代《醒世恒言》載“須提犯人清證,方可定罪”,強調通過明晰證據進行核實。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較少,偶見于法律文本或學術論述,指“通過嚴謹流程辨明事實”,如《法學研究》提及“清證程式是審判活動的核心環節”。
三、專業領域引申
佛教典籍中,“清證”可指“清淨的證悟境界”,如《大乘起信論》雲“以清證心,入如來地”,此處“清”表無染,“證”為覺悟。
“清證”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清證”指明确驗證,強調通過查證使事物清晰、确鑿。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如《尚書·呂刑》的唐代注疏中提及“其當清證審察使能之”,意為需嚴謹核實以避免誤判。
組合後,“清證”強調通過細緻查證使事實明晰。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孔穎達對《尚書·呂刑》的注解,用于司法語境,指對存疑案件需審慎核查,避免冤錯。
現代漢語中“清證”已不常用,但在古文研究或特定學術讨論中可能涉及。其含義可類比“核實”“查證”等詞。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文獻例證,可參考《尚書》及唐代注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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