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下級官吏遇到疑難案件不能決斷,請求上級機關審核定案,稱為“請讞”。 漢 王充 《論衡·定賢》:“事之難者莫過於獄,獄疑則有請讞。”《隋書·刑法志序》:“每以季秋之後,諸所請讞,帝常幸 宣室 ,齋而決事,明察平恕,號為寬簡。”
“請谳”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向上級司法機關呈報、請示疑難案件的審理意見。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谳”原指“議罪”,即審議定罪,而“請谳”則強調下級機構在審理複雜案件時,因無法獨立決斷而向上級申請複核或裁決的司法程式。例如《漢書·刑法志》中記載:“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體現了古代逐級呈報的審判制度。
從司法實踐角度,《中國司法大辭典》進一步指出,“請谳”制度在漢代已形成規範化流程,主要適用于涉及死刑、貴族特權或法律條文存在争議的案件。這一程式既保障了審判的嚴謹性,也體現了中央對地方司法權的監督。現代研究中,如北京大學《中國古代法制史專題》課程資料提到,“請谳”制度對後世“死刑複奏”等司法複核機制具有深遠影響。
“請谳”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術語,其核心含義為:下級官吏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因無法獨立決斷而請求上級機關審核定案。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由“請”(請求)與“谳”(審判定罪)組成,字面意思為“請求審核定罪”。根據高權威性來源,其具體指代古代下級官員對難以裁決的案件向上級提交審查的行為。
字詞結構解析
曆史背景
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國層級分明的司法體系,強調疑難案件的逐級上報機制,以确保判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避免地方官吏因能力或權力局限導緻冤假錯案。
“請谳”既是一個具體的司法程式術語,也體現了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審判嚴謹性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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