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騙。 宋 蘇轍 《次韻子瞻渼陂魚》:“得魚未熟口流涎,豈有哀矜自欺僭。”
"欺僭"是由"欺"與"僭"組成的複合詞,在古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與倫理含義。據《漢語大詞典》記載[來源1],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司法文書,指通過僞造文書、冒用身份等手段實施的官職僭越行為,具體包含兩層核心語義:
一、欺詐性:強調行為人采用虛假陳述、文件造假等欺騙手段(如僞造官印、編造履曆),這與《古代漢語詞典》中"欺"的"詐僞"義項相印證[來源2]。明代《刑案彙覽》載有"僞造官憑冒任縣丞"的欺僭案例,當事人因僞造任職文書被處以杖刑。
二級僭越:特指對封建職官體系的越級侵占,不同于普通越權行為。清代律學著作《讀律瑣言》特别指出,欺僭需同時具備"僞冒身份"和"逾越官階"雙重特征[來源3],例如平民冒充九品官屬"從九品僭正九品"才構成此罪。
該詞在近代逐漸演變為倫理概念,《中華倫理大辭典》将其引申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超出自身社會地位的名譽"[來源4],但仍保留着"詐僞"與"逾制"的原始語義内核。相關研究可參閱《中國法制史詞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職官犯罪條目。
“欺僭”是一個較為少見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僭”的深層含義:
組合含義: “欺僭”結合了“欺騙”的行為和“越權”的性質,可能指帶有冒用、虛僞特質的欺騙,例如假借名義行騙。
宋代蘇轍在《次韻子瞻渼陂魚》中寫道:“豈有哀矜自欺僭”,此處“欺僭”指自我欺騙或虛僞掩飾。
該詞多用于古文或特定語境,現代漢語中更常用“欺詐”“越權”等替代詞。若需使用,建議結合上下文明确其“虛僞越界”的雙重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籍原文(如蘇轍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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