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職權或抓住别人的把柄用威脅手段逼取他人財物。 孫犁 《澹定集·鄉裡舊聞(二)》:“他卻壞下去的很快,敲詐勒索,以至奸污婦女。” 曲波 《林海雪原》三三:“一名 宋福 ,一名 王大路 ,專門糾察 庫侖比 的淘金工人和山林工人,為非作歹,敲詐勒索,無惡不作。”亦作亦作“敲榨勒索”。 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第一部八:“這是大明大白的敲榨勒索,逼人上吊,把窮人往死路上推。”
敲詐勒索的詳細解釋: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恐吓或要挾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或財産性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他人財産權,還破壞社會秩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犯罪行為。
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若存在合法債權或其他正當訴求,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威脅或要挾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
被害人産生恐懼心理
威脅需足以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出財物,例如以曝光隱私、損害名譽相要挾。
財物或利益轉移
被害人基于恐懼實際交付財物,或承諾財産性利益(如籤訂債務協議)。
根據《刑法》規定,量刑分三檔:
維權與敲詐的區分
若基于合法權益(如消費糾紛)提出賠償,但金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如索賠500萬美元僅因2萬元損失),可能被認定為敲詐勒索。
針對公職人員的行為
即使以“上訪曝光”威脅官員索財,仍可能構成犯罪,因手段本身具有非法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或具體案例,可查閱來源網頁的完整内容。
敲詐勒索是指以恐吓、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提供利益的行為。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産權和人身權。
敲詐勒索這四個字分别由“攵”、“讠”、“勹”和“㇆”四個部首構成。其中,“敲”字的筆畫為16畫,“詐”字的筆畫為9畫,“勒”字的筆畫為9畫,而“索”字的筆畫為10畫。
“敲詐勒索”這個詞最早出現在中國法律文獻中。它指的是通過使用威脅、恐吓等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提供利益。
敲詐勒索的繁體字為「敲詐勒索」。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敲”字和“詐”字的寫法較為接近現代漢字,而“勒”字的寫法略有差異。例如,《說文解字》中描述的“勒”的古文寫法是“㲏”,字形與現代寫法稍有不同。
1. 他因為涉嫌敲詐勒索被判刑。
2. 這是一起敲詐勒索案,受害人被迫支付了大筆的錢財。
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犯
勒索、敲詐勒索、威脅勒索
合法交易、自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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