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緻贊同。《書·大禹谟》:“朕志先定,詢謀僉同。” 明 張敬修 等《文忠公行實》:“天下事有未發者,密不使聞,僉同乃可決爾。” 清 魏源 《海運全案序》:“維時輔臣力賛,大府僉同。”
"佥同"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古雅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指向集體認同的共識狀态。從構詞法分析,"佥"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皆也",表示全體、共同之意(《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教育部);"同"則為會意字,甲骨文象多人齊聲之形,本義指聲音相合,引申為一緻、協同。
該詞在具體語境中呈現雙重特性:
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公文或學術論著,常見于"經審議佥同"等程式化表述,承載着傳統議政文化的語言基因。在司法文書中,該詞常作為"全體通過"的雅言替代,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的"合議庭佥同此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
“佥同”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如下:
佥同(拼音:qiān tóng)意為“一緻贊同”或“共同贊成”,表示衆人意見統一、達成共識的狀态。
詞源與經典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谟》:“朕志先定,詢謀佥同。”,指君主決策前廣泛征求意見,最終獲得一緻認可。後世如明代張敬修《文忠公行實》中也有“佥同乃可決爾”的用法,強調集體認同的重要性。
用法與語境
近義詞與關聯詞
“佥同”強調集體意見的統一性,具有鮮明的文言色彩。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例句或曆史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尚書》等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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