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譴卻 ”。
亦作“ 譴卻 ”。1.責問并拒絕受理。《後漢書·陳蕃傳》:“宦官由此疾 蕃 彌甚,選舉奏議,輒以中詔譴卻。”
(2).斥退。《隋書·楊素傳》:“ 素 時貴倖,言無不從,其從 素 征伐者,微功必録,至於他将,雖有大功,多為文吏所譴卻。”
“譴卻”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和古籍用例綜合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辭書記載,“譴”本義為責備、責罰,《說文解字》釋作“谪問也”,如《左傳·莊公二十一年》載“王譴之”。“卻”在此作動詞後綴,表示動作完成,如白居易《琵琶行》中“卻坐促弦弦轉急”。
該詞可解構為兩重含義:
此詞現代使用頻率極低,多存于古籍或仿古文體中。相關詞彙如“譴斥”“卻責”等可互為參照,但語義側重不同。建議在具體語境中結合《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4)、《古代漢語常用字字典》(中華書局,2005)等工具書進一步考證。
“譴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責問并拒絕受理
指對某事進行嚴厲質問并駁回,常見于古代文獻中的官方或正式場景。例如《後漢書·陳蕃傳》記載:“宦官由此疾蕃彌甚,選舉奏議,輒以中詔譴卻。”
斥退
引申為對人或行為進行嚴厲批評并使其退離。如《隋書·楊素傳》提到:“素時貴倖,言無不從,其從素征伐者,微功必録,至於他将,雖有大功,多為文吏所譴卻。”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具體語境,可參考《後漢書》《隋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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