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笞。《東觀漢記·左雄傳》:“諫帝曰:‘九卿位亞三公,行則鳴玉。 孝明 永平 始加撲罪,非古制也。’帝從之。卿于是始免撲箠。”
撲棰(pū chu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構詞法與典籍用例兩個角度解析:
一、詞義解析
二者組合後,“撲棰”指代古代以木棍施行的責打刑罰,常見于律法文獻,如《唐律疏議》中“犯者當受撲棰二十”的記載。
二、語用與演變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懲戒制度,如宋代《刑統》将撲棰列為“五刑之末”。近代漢語中,“撲棰”因刑具更替逐漸轉為書面用語,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及文學作品的複古語境。
參考資料
“撲棰”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為詳細解釋:
拼音為pū chuí,本義指鞭笞,即用鞭子或棍棒擊打,常用于描述古代的刑罰或懲戒行為。例如《東觀漢記·左雄傳》中記載:“卿于是始免撲箠”,意為免除鞭打之刑。
部分資料(如)将其作為成語“撲棰(pū dǐ)”解釋為“形容事物淩亂或混亂”,但這種用法在其他權威文獻中未見明确記載。可能因字形、發音相近導緻的混淆,建議以主流釋義“鞭笞”為準。
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詞典及曆史文獻,主要依據、3的釋義,不同解釋需謹慎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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