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誘逼。《二刻拍案驚奇》卷二五:“你是婦人家,被人迫誘,有何可罪?”
迫誘是由“迫”與“誘”構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貶義性動詞,指通過威脅施壓與利益引誘相結合的手段達成目的。《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威逼利誘”,強調行為具有雙重強制性特征。該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官場現形記》第四十回載“用迫誘之法強占民田”,印證了其作為古代權力濫用的典型手段。
從構詞法分析,“迫”指施加壓力迫使服從,如《說文解字》釋“迫,近也”引申為強力逼近;“誘”則出自《玉篇》“引也,教也”,此處特指以利益為餌的引導。二字組合形成遞進式行為鍊條,先以威脅摧毀抵抗意志,再以利誘導向特定行為選擇。
現代漢語使用中,該詞多用于描述非法審訊、商業欺詐等場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案例中,将“迫誘證人作僞證”列為妨礙司法公正的加重情節。在語言學層面,學者指出該詞與“威逼利誘”構成等義關系,但“迫誘”更突出行為的過程性,常見于司法文書等正式語境。
“迫誘”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迫”(逼迫)和“誘”(誘導)構成,具體解釋如下:
指通過威脅與利誘的雙重手段,迫使他人服從或達成目的。例如《二刻拍案驚奇》卷二五中提到:“你是婦人家,被人迫誘,有何可罪?”
明代小說《二刻拍案驚奇》中“迫誘”一詞的用法,反映了古代對脅迫與欺騙結合行為的法律和道德批判(、)。
現代語境中,“迫誘”多用于書面語或法律文本,口語中更常用“威逼利誘”。其核心特征是“軟硬兼施”,兼具強制性與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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