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struction note] 領導書寫或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照辦的便條
領導書寫或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照辦的便條。《人民日報》1984.8.31:“在市長、副市長的家裡,一些來頭很大,拿着高級領導批條的不速之客連袂而至,使得市領導難以應付。”
"批條"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社會屬性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由上級領導或權力部門批示的書面文件,通常用于行政事務審批或特殊資源調配。該詞由"批示"與"條據"複合構成,最早見于20世紀7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文書。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分析,"批條"包含三層語義特征:其一,體現批示主體的行政權威性,需由具有審批權限的機構負責人籤署;其二,文件形式具有非正式性,多采用便箋式手寫批注;其三,内容涉及資源配置或政策變通,常見于物資調撥、行政審批等場景。
在法治語境下,正規批條應包含五項法定要素:批示對象、審批事項、執行标準、有效期限及籤發人籤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法批條須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備案登記,未經公示的批條不具備法律效力。
值得關注的是,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指出,批條現象折射出中國社會"差序格局"下人情與制度的張力。合法批條作為行政工具,與違規"走後門"的本質區别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公示原則。當前政務數字化改革中,電子批條已逐步替代紙質形式,通過區塊鍊技術實現審批過程可追溯。
“批條”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批條”指上級領導書寫或批示的便條,通常用于指示相關部門辦理特定事務。其核心特點是非正式性和權威性,常見于行政或管理流程中。
功能與形式
社會背景
如果需要更全面的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人民日報》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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