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ke bribes;practise graft] 舊指官吏受賄
他由于貪贓而入獄
指官吏貪污受賄。《新唐書·唐臨傳》:“今 齡之 ( 蕭齡之 )貪贓狼扈,死有餘咎。”《警世通言·蘇知縣羅衫再合》:“他若任所回來,盈囊滿篋,必是貪贓所緻。” 田漢 《關漢卿》第七場:“他對貪贓的官吏們刺得很有點兒斤兩,可那跟咱們有啥相幹呢?”
貪贓(tān zāng)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法律文獻的詳細解析:
詞義本質
指公職人員為謀取私利而非法收受財物,核心在于利用職權換取不正當利益。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265頁。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貪贓行為構成受賄罪,特指國家工作人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構詞解析
“貪”意為貪婪、非法占有;“贓”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物(如賄賂、盜搶所得)。二字組合強調對非法財物的主動攫取。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00年,第1472頁。
曆史用例
明代《警世通言》已有“貪贓壞法,蠹國害民”的記載,凸顯其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性。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第10卷第102頁。
詞語 | 區别要點 | 示例場景 |
---|---|---|
貪贓 | 特指收受財物,強調“贓物”屬性 | 官員收受商人賄賂 |
貪污 | 涵蓋侵占、竊取公共財物 | 挪用公款、虛報賬目 |
受賄 | 與“行賄”對應,需雙方合意 | 約定利益交換的權錢交易 |
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383條,貪贓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産。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司法解釋(法釋〔2016〕9號)
社會危害
世界銀行研究指出,貪贓行為直接導緻公共資源分配不公,降低政府公信力,阻礙經濟發展(World Bank, 2017)。
來源:世界銀行報告《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常見搭配
文化警示
包拯、海瑞等曆史人物被塑造成“反貪贓”符號,反映民衆對清廉政治的訴求。
來源:《中國廉政文化史》廣東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89頁。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文獻來源可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ww.court.gov.cn)及國家圖書館數據庫驗證。
“貪贓”是漢語詞彙,指官員利用職權非法收受財物或謀取私利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貪贓行為曆來受法律嚴懲,古代典籍如《唐律》和現代法律均将其視為職務犯罪,強調“肅貪倡廉”。其本質是濫用公權力謀私,破壞社會公正。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警世通言》《儒林外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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