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職掌儲備薪炭的官署。《宋史·職官志五》:“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炭場是我國古代及近代社會中對木炭生産、儲存、交易場所的統稱。從詞源學分析,"炭"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義為"燒木餘也",指木材經不完全燃燒形成的黑色燃料;"場"則指特定功能的場地空間,二者組合構成專業術語。
根據《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北宋時期官方在汴京設"四熟藥局炭場",負責宮廷及官署冬季取暖用炭的采買與儲備。這種官辦炭場設有監當官,通過"和買"制度向民間炭戶收購木炭。明清時期,北京"崇文門稅關"檔案顯示,炭場已演變為兼具批發與零售功能的交易市場,形成"西山窯戶-炭場經紀人-城内鋪戶"的三級流通體系。
現代漢語中,該詞保留了兩層含義:一是指木炭加工場所,《中國林業大辭典》定義其為"具備炭化窯等設備的生産單位";二是指區域性的燃料集散地,如民國時期《北平市志稿》記載的"德勝門外炭場胡同",曾是華北地區最大的薪炭交易市場。
“炭場”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需結合語境區分:
定義:炭場是宋代負責儲備、管理薪炭的官署機構,屬于國家行政體系的一部分。
職能:
定義:指代艱苦的勞動環境或極端困難的處境,源自古代燒炭場所的辛勞場景。
例句:
建議在解讀古文或曆史文獻時,優先采用“宋代官署”這一釋義;若為現代比喻用法,需結合上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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