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袒護包庇。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張文和之才》:“當時頗譏,其袒庇同鄉,誅鋤異己,屢為言官所劾。”《廿載繁華夢》第十三回:“因恐 馬氏 不是目中親見的,必然袒庇丫鬟,這時反教丫鬟的膽子愈加大了。” 郭沫若 《盲腸炎·“五卅”慘6*案怒吼》:“但是事發以來已經半月以上了, 英國 政府還在袒庇他們在 華 官吏的非法行為,使他們強硬到底,死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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袒庇(tǎn bì)是一個漢語動詞,指偏袒、包庇他人的錯誤或過失,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以下是該詞的詳細解析:
指無原則地庇護他人的錯誤行為,多用于描述對親近者或下屬的過失進行包庇。例如:“領導不應袒庇下屬的失職。”《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偏袒包庇”,強調對錯誤行為的縱容。
二字組合凸顯“通過偏護來掩蓋過失”的行為本質。
含強烈貶義,常用于批評徇私舞弊、執法不公等場景。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載:“徇情袒庇,使冤不得申。”
多用于上級對下級(如官員、長輩)或關系密切者之間的不當庇護,區别于正當保護(如“辯護”)。
包庇(側重隱藏過錯)、偏袒(強調不公正的傾向性)。
公正(不偏不倚)、揭發(揭露錯誤)。
《漢語大詞典》引《明史·刑法志》:“若徇私袒庇,緻獄失平,則罪之。”說明古代司法中對袒庇行為的嚴厲懲處。
參考資料:
“袒庇”是一個漢語詞語,讀作tǎn bì,通常指因偏私而掩蓋錯誤或真相,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以下是詳細解析:
若需更多例句或語境分析,可參考相關詞典(如漢典、查字典)的完整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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