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打處罰。《周禮·地官·闾胥》:“凡事掌其比,觵撻罰之事。” 賈公彥 疏:“凡有失禮者,輕者以觵酒罸之,重者以楚撻之,故雙言觵撻罸之事。” 唐 元稹 《旱災自咎贻七縣宰》詩:“誅求與撻罰,無乃不逡巡。”
撻罰(tà f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由“撻”與“罰”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撻”指用鞭、棍等器具擊打,如《禮記·内則》載“不敬者撻之”;“罰”指對過錯的懲戒,《說文解字》釋為“辠之小者”。二者組合後,“撻罰”特指通過體罰實施的懲戒行為,常見于古代教育、司法等領域。
該詞在語義演變中呈現出三個特征:
語言學視角下,“撻罰”屬于聯合式合成詞,兩個語素在語義上形成互補強化。其使用多出現于法制史、教育史文獻,如《中國教育制度通史》中“撻罰作為教學管理手段盛行于明清官學”。當代語境中主要用于曆史研究、成語典故等特定領域。
“撻罰”是一個漢語詞語,讀作tà fá,意為鞭打處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撻”指用鞭、棍等擊打,“罰”表示對過錯或違規行為的處分。合起來表示通過鞭打進行懲戒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刑罰或嚴厲的責罰制度。
“撻罰”是古代對過錯行為的體罰方式,兼具身體懲戒與警示意義。其曆史淵源可追溯至周代,常見于典籍與詩文。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周禮》或唐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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