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訴訟的人。 唐 李複言 《續玄怪錄·張質》:“又曰:‘案牘分明,訴人不遠。府命追勘,仍敢詆欺!’取枷枷之。 質 又曰:‘訴人既近,請與相見。’”
“訴人”的漢語詞典釋義
“訴人”在現代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依據權威辭書及法律文獻解釋如下:
指提起訴訟的一方(法律術語)
指在司法程式中主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即原告或自訴人。例如在民事訴訟中,“訴人”是請求法院裁判争議的當事人;在刑事訴訟自訴案件中,指直接向法院控告被告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此釋義源自《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訴”的法律語境延伸,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對訴訟主體的定義。
古漢語中指向他人傾訴(書面語)
在文言用法中,“訴人”可解作“向人訴說”,如《後漢書·鄧皇後紀》載:“疾困訴人”,意為病重時向他人傾訴苦楚。此義項收錄于《漢語大詞典》,強調情感或遭遇的對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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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是一個法律相關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區别,綜合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訴人”指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即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訴訟程式或權利義務,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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