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ek bribe] 索取賄賂
渎職索賄
索取賄賂。 清 昭槤 《嘯亭雜錄·誅伍拉納》:“ 伍制軍 拉納 ,繼 福文襄 督 閩 ,惟以貪酷用事,至倒懸縣令以索賄。”
索賄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核心定義
索賄指國家工作人員或特定職權主體,利用職務便利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237頁的釋義,索賄強調行為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對方給予財物或其他利益,具有主動性、脅迫性特征。
二、行為特征
區别于被動收受賄賂,索賄表現為職權方主動提出非法利益要求,如直接索要財物、暗示交易條件等。
行為必須基于職務權力或影響力實施,例如利用審批權、監管權等迫使對方交付賄賂(來源:《刑法》第385條)。
三、法律屬性
我國《刑法》将索賄列為受賄罪的法定從重情節(第386條),因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更大。司法實踐中,索賄行為不受"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限制,一經索要即構成犯罪(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1號)。
四、典型表現形式
五、社會危害性
索賄破壞公權力公信力,侵蝕社會公平機制,并可能衍生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關聯犯罪(來源:《中國反腐敗年度報告》2024)。
術語辨析
需區别于"收受賄賂":後者強調被動接受,而索賄的核心在于主動索取,兩者主觀惡性與量刑标準存在顯著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索賄是刑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主動向他人索取或勒索財物的行為。以下從法律定義、特征、認定标準及法律後果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刑法》第385條,索賄屬于受賄罪的一種形式,特指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主動要求對方交付財物,作為行使職權或不為某種職務行為的交換條件。其核心在于“主動索取”,無論是否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均構成犯罪。
對比項 | 索賄 | 普通受賄 |
---|---|---|
行為方式 | 主動索取或勒索 | 被動收受他人主動給予的財物 |
謀利要件 | 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實際利益 | 通常需為他人謀取利益 |
法律後果 | 從重處罰 | 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
(依據:、9、10)
司法實踐中,認定索賄需綜合判斷:
索賄按受賄罪論處,根據《刑法》第386條,索賄者從重處罰,量刑依據數額和情節,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産。
擴展參考:索賄的“主動”性使其社會危害性大于普通受賄,因此法律設定更嚴苛的處罰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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