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一人犯法而株連他人坐罪。《史記·廉頗蔺相如列傳》:“王曰:‘母置之,吾已決矣。’ 括母 因曰:‘王終遣之,即有如不稱,妾得無隨坐乎?’” 宋 葉適 《孟達甫墓志銘》:“ 韓侂胄 誅,堂後官五人,給舍以為當隨坐。”
隨坐(suí zuò)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法律術語,指因他人犯罪而連帶受罰的制度,屬古代株連刑的一種形式。以下是詳細釋義:
指因親屬、鄰裡或同僚犯罪而受牽連獲刑。古代法律中,與犯罪者存在特定關系(如親屬、師徒、上下級)者,即使未參與犯罪,亦需承擔連帶責任。
例證:
《史記·商君列傳》載:“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即旅店收留無憑證者,店主需“隨坐” 。
西周已有“罪人以族”記載(《尚書·泰誓》),秦漢确立“族誅”“連坐”制,如《秦律》規定“與盜同法者,家屬隨坐” 。
唐代《唐律疏議》細化隨坐範圍:“諸謀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但明确“嫁女不再坐母族” 。
清末修律時廢除株連,《大清新刑律》(1911年)确立個人責任原則 。
當代法律體系已廢除隨坐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罪責自負”,僅保留特定民事連帶責任(如《民法典》第178條) 。
權威參考來源:
“隨坐”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根據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指因他人犯罪而受牽連獲罪,屬于古代連坐制度的一種形式。
表示隨意坐下,常用于表達主人待客時的隨和态度。
建議查閱《史記》《宋史》等史料了解法律含義,或參考《漢語大詞典》獲取權威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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