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辯;争吵。《後漢書·列女傳·曹世叔妻》:“直者不能不争,曲者不能不訟。訟争既施,則有忿怒之事矣。” 明 海瑞 《興革條例·刑屬》:“人若能寬裕其心,念此非殺父兄事也,言語訟争,何仇之有!”
“訟争”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訟争(拼音:sòng zhēng)指因争議引發的争辯或争吵,尤其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在司法實踐中,“訟争”常指需法院裁判的争議案件。例如:
“訟争”是兼具日常争議與法律糾紛雙重含義的詞彙,其曆史用例和現代司法實踐均體現了通過言辭或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的特點。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數據庫。
訟争是一個漢字詞,包括了詞義、拆分部首和筆畫、來源、繁體、古時候漢字寫法、例句等方面的内容。
訟争指的是通過訴訟、辯論等方式進行的争論和争執。它是由兩個字義組合而成的一個詞,訟意為訴訟或者争辯,争則表示争執或者争論。
訟争這個詞,它的左邊的部首是讠(讠是漢字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首,表示言語、說話、勸告的意義),右邊的部首是争(争是表示争吵、争鬥等意思的部首)。
拆分筆畫方面,訟字有4畫,争字有6畫,總共訟争共計10畫。
訟争這個詞的來源非常古老。它始見于《說文解字》,是在漢朝的時候創造出來的。之後,這個詞逐漸被廣泛使用,成為了漢字詞彙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在繁體字中,訟争的寫法沒有太大的改變,依然是訟争。
在古代,訟争的寫法可能會有一些微小的變化。但總體來說,古時候的寫法與現代漢字基本相似,隻是有些筆畫的書寫方式可能略有不同。
1. 在法庭上進行訟争是一種常見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2. 激烈的訟争讓整個會議室陷入了混亂。
3. 這個案件的訟争已經持續了好幾個月。
訟戰、争訟、争端、訴訟、争辯
争議、糾紛、争執、争論
和平、妥協、調解、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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