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争田地而訴訟。《後漢書·逸民傳·高鳳》:“太守連召請,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應為吏,又詐與寡嫂訟田。遂不仕。”《南史·齊竟陵文宣王子良傳》:“時有 山陰 人 孔平 詣 子良 訟嫂市米負錢不還。 子良 歎曰:‘昔 高文通 與寡嫂訟田,義異於此。’乃賜米錢以償 平 。”
“訟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史意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因田地所有權、界限劃分或使用權益引發的訴訟糾紛。該詞由“訟”(訴訟)與“田”(土地)構成,最早可追溯至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相關的司法實踐。
從詞義學角度分析,“訟田”一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因争奪田産而訴訟”,強調其作為法律行為的曆史背景。例如《宋史·食貨志》記載的“民多訟田界”,即反映了土地糾紛在傳統農耕社會中的普遍性。而在《唐律疏議》中,對“盜耕種公私田”等行為的處罰條款,則為“訟田”類案件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現代法學研究指出,“訟田”概念涵蓋土地權屬确認、相鄰關系争議等類型,其内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土地權屬争議調解制度存在曆史延續性。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制史》研究顯示,明清時期的“田土細故”類案件中,“訟田”類占比超過三成,印證了該詞彙在法制文獻中的高頻出現特征。
“訟田”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基本含義指因争奪田地而引發的訴訟或争論。以下為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背景,可查閱《後漢書》相關章節或古代土地制度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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