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訟愬 ”。訴訟。《宋書·良吏傳·江秉之》:“政事繁擾,訟訴殷積。”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省事》:“攻人主之長短,諫諍之徒也;訐羣臣之得失,訟訴之類也。” 宋 真德秀 《知泉州日谕州縣官僚》:“而豪民巨室,有所訟愬,志在求勝,不吝揮金。”
“訟訴”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詞典角度分三方面闡釋:
字源本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修訂版),"訟"原指公開争辯是非,《說文解字》注為"争也";"訴"在《玉篇》中釋義為"告也",即陳述請求。兩字組合後,"訟訴"可理解為通過言辭争辯與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行為。
法律術語延伸
《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通過司法途徑提出主張或抗辯",特指将争議提交司法機關裁決的過程,例如:"雙方因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訟訴。"該用法與"訴訟"存在高度近義性,但在現代司法體系中更常見"訴訟"作為規範術語。
古代文書用例
《唐律疏議》中記載的"訟訴文書"指代訴訟狀紙,明代《大明會典》亦有"理斷訟訴"的表述,印證該詞在古代司法文書中的實際應用。此類用法在當代多被"訴訟"替代,但仍保留于部分法制史文獻中。
“訟訴”一詞的解釋需要結合曆史用法和現代法律術語來區分:
古語用法
“訟訴”是漢語詞彙,拼音為sòng sù,與“訴訟”同義,指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活動。例如:
現代法律術語中的“訴訟”
現代法律體系中,“訟訴”一般視為“訴訟”的異體寫法,其規範表述為“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參與下,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動。
定義
訴訟是糾紛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程式解決争議的行為,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類。
分類與法律依據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訴訟程式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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