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吵、怨恨。 宋 晁補之 《書陳唐父綿州守遺愛事後》:“夫 子産 古之遺愛,亦可謂善人者非耶?而用其民一年,不惟未信而已也,至相與訟怨而蘄殺之;三年而後,怨者化而懷,仇者慕而如父母然。”
訟怨是由"訟"與"怨"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法律訴訟與情感怨恨的雙重維度。根據《漢語大詞典》的解釋,該詞特指因糾紛引發的法律控訴與内心積怨的複合狀态。具體可分解為三個層面:
訴訟層面的争議:指向官府提起訴訟的争議行為,如《漢書·刑法志》記載的"争訟滋怨"現象,體現古代司法實踐中訴訟與怨恨的關聯性。
情感層面的積郁:強調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持續性心理創傷,《說文解字注》将"怨"釋為"恚恨",突顯其心理創傷的深層意涵。
社會關系的裂變:中國人民大學《古代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常用來描述宗族、鄰裡間因訴訟導緻的情感破裂,如宋代判牍中"訟怨傷親"的典型表述。
在語義演變中,該詞逐漸從具象的訴訟糾紛,延伸指代各類矛盾沖突引發的複合性負面情緒。現代漢語使用中多保留其書面語特征,常見于法學、社會學領域的專業論述。
“訟怨”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維度解析:
訟怨(拼音:sòng yuàn)指因糾紛引發的争吵與怨恨。該詞由“訟”(訴訟、争辯)和“怨”(怨恨)構成,強調因争端導緻的人際矛盾。
宋代晁補之在《書陳唐父綿州守遺愛事後》中,以春秋時期政治家子産的治理為例,描述了百姓從初期“相與訟怨”到後期“慕而如父母”的轉變,凸顯該詞用于形容群體性矛盾。
該詞屬于書面化表達,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創作中。例如可描述:“企業改制初期,勞資雙方訟怨頻發,後經調解達成共識。”
如需進一步了解構詞規律或曆史語境,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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