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個人而支出公家的款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查交代》:“混設私支,希圖準算。”
“私支”在漢語中屬于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私自支取”或“未授權使用”。從構詞法分析,“私”指個人、非公開的行為,與“公”相對,《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定義為“屬于個人的或為了個人的(跟‘公’相對)”;“支”則指支出、支取,常見于財務或資源管理語境。組合後,“私支”多指向未經批準或超出權限的財物支用行為。
在古籍和現代法律文書中,“私支”常與“公帑”“公款”等詞搭配出現。例如清代《欽定戶部則例》規定“官員私支錢糧,依律治罪”,此處“私支”特指違反制度的財物挪用。現代法律術語中,該詞多用于描述侵占、挪用等違法行為,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嚴重程度。
從語義演變角度觀察,“私支”在當代使用範圍有所擴展,可泛指未經集體協商或制度允許的個人行為。例如民間借貸中“私支家庭共同財産”即強調行為的單方性與隱蔽性。需注意,其法律定義與日常口語表述存在差異,需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文進行嚴格界定。
“私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為個人目的而支出公家款項的行為,屬于違規或不當的經濟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私支行為可能觸犯法律,如《刑法》中的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在道德層面,它違背了公共職務的誠信原則,損害集體利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福惠全書》原文或現代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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