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吞沒公家的財物。 清 昭槤 《嘯亭雜錄·關稅》:“将虧絀之數先行存貯庫中,然後重徵其稅,将所剩盈餘私飽囊橐。” ********* 《要實行社會革命》:“不知 中國 近年外債累累,其用於直接生利,不及十之二三,用於消費事業,及濫費私飽者蓋十之七八。”
“私飽”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彙中屬于非标準用法,通常為“中飽私囊”的簡略表達。根據《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其核心含義指利用職務或權力之便,将公共財物據為己有,常見于法律、廉政教育等語境。
該詞可拆解為:
在司法實踐中,該行為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條款,具體表現為非法占有、竊取、騙取公共財物。語言學角度觀察,該詞屬動賓結構短語,多含貶義色彩,常見于反腐敗文獻及曆史典籍,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記載的“薄疑謂趙簡主曰:‘君之國中飽’”典故。
“私飽”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私飽(拼音:sī bǎo,注音:ㄙ ㄅㄠˇ)指私自侵吞公家財物的行為。例如清代昭梿在《嘯亭雜錄·關稅》中提到,官員通過虛報稅款差額,将盈餘部分“私飽囊橐”(裝入個人腰包)。
該詞與“中飽私囊”含義相近,均強調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但“私飽”更側重行為本身,而“中飽私囊”更突出過程(如經手時截留)。
若需進一步了解“飽”的單獨釋義(如“飽學”“飽覽”),可參考漢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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