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偏愛。《管子·樞言》:“先王重榮辱,榮辱在為天下無私愛也,無私憎也。” 漢 劉向 《列女傳·魯義姑姊》:“婦人曰:‘己之子,私愛也;兄之子,公義也。夫背公義而嚮私愛,亡兄子而存妾子,幸而得幸,則 魯君 不吾畜,大夫不吾養,庶民國人不吾與也。’”
(2).指私自寵愛的人。《後漢書·循吏傳序》:“﹝ 光武 ﹞身衣大練,色無重綵,耳不聽 鄭 衛 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宮房無私愛,左右無偏恩。” 唐 張九齡 《通化門外送别》詩:“義将私愛隔,情與故人歸。” 清 龍啟瑞 《逆婦姜于齊》:“今公以夫人命,而遠迎於 齊 。可謂溺私愛而棄其社稷人民之重者。”
私愛(sī ài)作為漢語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性:名詞
核心義:
指個人出于私心或偏愛而産生的感情,與“公義”相對。強調情感的主觀性與局限性,常含“偏袒”“不公正”的隱含意義。
例:執法者若存私愛,則難保公正。
《韓非子·内儲說下》:
“夫以妻之近與子之親而猶不可信,則其餘無可信者矣。”
此處暗指君主對妻、子的“私愛”易導緻偏聽偏信,體現法家對私情的警惕。
來源:中華書局《韓非子集解》
《漢書·匡衡傳》:
“陛下聖德純備,莫不修正,則天下無為而治。私愛之心,宜割情以義。”
強調君主應克制私情以維護公義。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
法律語境:
指違背公共利益的個人情感偏向,如司法領域的“徇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明确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日常用法:
泛指個人對特定對象(如物品、寵物)的偏愛,中性色彩。
例:此玉镯是祖母所贈,乃我私愛之物。
定義“私愛”為“出于私心的喜愛;偏愛”。
來源:商務印書館
釋為“一己之偏愛”,引《韓非子》書證佐證。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
“私愛”一詞貫穿古今,核心始終圍繞“個人情感與公義的張力”。其釋義需結合語境:古代側重批判性,現代中性化趨勢明顯,但法律場景仍保留負面語義。
“私愛”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詳細解析:
偏愛
指個人主觀上對某人或某事物表現出不公正的偏袒,常帶有貶義色彩。例如《列女傳》中提到的“己之子,私愛也”,強調将個人情感置于公義之上的行為。
私自寵愛的人
多用于描述上位者對特定個體的特殊關照,如《後漢書》記載漢光武帝“宮房無私愛”,即不因私情偏寵後宮。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提到“私愛”可引申為“自私的愛情”或“單相思”,但此用法未被主流詞典收錄,更多屬于個人化解讀。此外,該詞也被用作歌曲名(如歌手顔小健的《私愛》),屬于文藝創作中的借用。
“私愛”的核心含義圍繞“不公正的偏愛”展開,既有具體指代(偏愛的人),也包含抽象批判(偏私行為),需結合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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