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都市中說話(說書)題材之一。即講說公案故事。 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紀勝·瓦舍衆伎》:“説公案,皆是搏刀趕棒,及發跡變泰之事。”
"説公案"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詞源解析 "説"為動詞,指講述、解說;"公案"原指官府審理案件時所用的案桌,後引申為官府審理的疑難案件。《漢語大詞典》記載,宋代司法體系中"公案"特指需集體審議的複雜案件,由此衍生出"公案小說"這一文學類型。
二、文學史定位 在宋代說話藝術分類中,"説公案"被列為"說話四家"之一。據《東京夢華錄》記載,這類表演以講述刑獄訴訟、奇案偵破為主要内容,其叙事模式對後世《三俠五義》等公案小說産生直接影響。魯迅在《中國小說史略》中特别指出,宋代說書人通過藝術加工,将真實案例轉化為具有戲劇沖突的通俗故事。
三、題材特征 據趙景深《中國小說叢考》分析,"説公案"作品多包含三大要素:①錯綜複雜的案情設置;②清官斷案的智謀展現;③因果報應的倫理框架。這種叙事結構既滿足聽衆獵奇心理,又承載着傳播司法公正觀念的社會功能。
四、語義流變 明代以後,"説公案"逐漸從表演藝術術語擴展為文學批評概念。清代學者俞樾在《茶香室叢鈔》中将其定義為"通過虛構案例闡釋社會倫理的叙事文體",标志着該詞完成了從市井藝術到文學範式的轉化。
“説公案”是宋代說書藝術中的一種題材,具體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説公案”一詞需分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區分具體語境,可參考權威文獻如《都城紀勝》或禅宗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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