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帶草的行書。 張彥遠 《法書要錄》卷一引 南朝 宋 羊欣 《采古來能書人名》:“ 王獻之 , 晉 中書令,善隸藁……兄 玄之 、 徽之 ,兄子 淳之 ,并善草行。” 清 厲荃 《事物異名錄·文具·字》:“ 劉伯升 小變楷法謂之行書,兼真謂之真行,帶草謂之草行。”
(2).在草野中行走。《詩·小雅·何草不黃》“有芃者狐,率彼幽草” 漢 鄭玄 箋:“狐草行草止。”參見“ 草行露宿 ”。
"草行"在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一、書法術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指漢字書體中的草書書寫方式,特征為筆畫簡省連貫、結構自由靈動。該書寫體系形成于漢代,與楷書、隸書并列,代表作品包括張旭《古詩四帖》、懷素《自叙帖》。明代項穆《書法雅言》載:"草行之法,貴在流暢而氣脈不斷。"
二、行為方式(《漢語大詞典》) 作動詞使用時,表示"草率行事",強調未經周密考慮即采取行動。清代《紅樓夢》第三十四回有"此事不可草行"的用法,現代漢語中常見于"草行決定""草行舉措"等搭配,多含勸誡意味(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常用字字典》修訂版)。
兩種義項均源自"草"字的本義,《說文解字》釋"草"為"草鬥,栎實也",後引申出"粗略""簡率"等含義,構成"草行"的語義基礎(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
“草行”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指介于行書和草書之間的書法風格,既有行書的流暢,又融入草書的簡省筆法。例如王獻之、王徽之等書法家擅長此類書體。
文獻依據:
指在野外或草叢中行進,常見于古詩文描述。如《詩經·小雅·何草不黃》中“有芃者狐,率彼幽草”,鄭玄注解時提及“草行”的意象。
部分資料(如)提到“步履輕捷如草”,但此解釋未見于高權威文獻,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傳,建議以書法和字面含義為主。
使用建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法書要錄》《詩經》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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